以案普法丨 违规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典型案例
发布时间:2026-03-24 11:13 来源: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:[ 大 中 小 ]
案例一:2023年7月23日,某建筑公司在某小区附近开展改造作业,未通知燃气企业监护人员到场,擅自机械开挖,挖破地下中压燃气管道,发生燃气泄漏,造成2010户居民停气。
查处理由及结果: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、《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、《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、第四十三条,施工区域存在地下燃气管线,建设、施工单位应联合燃气企业制定保护方案、落实防护措施,燃气企业派员现场监护指导。
行政机关依规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二:2024年5月25日,某市政工程公司在某道路实施道路提升改造,施工前未探明地下燃气管线,未通知燃气监护人员到场,未人工探挖,机械施工损坏中压燃气管道,致使13200户居民停气。
查处理由及结果: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、《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、《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、第四十三条,施工区域存在地下燃气管线,建设、施工单位应联合燃气企业制定保护方案、落实防护措施,燃气企业派员现场监护指导。
行政机关依规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三:2024年9月8日,某市政工程公司在某小区周边施工,未提前通知燃气公司到场监护,擅自扩大施工范围,超出围挡使用机械施工,未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防护措施,损坏中压燃气管线,约1500户居民停气。
查处理由及结果: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、《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、《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、第四十三条,施工区域存在地下燃气管线,建设、施工单位应联合燃气企业制定保护方案、落实防护措施,燃气企业派员现场监护指导。
行政机关依规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【案件评析】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燃气管道设施实施保护而盲目施工,导致燃气管道破坏,引发燃气泄漏,在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生产生活的同时,极易引发燃气爆炸等严重后果,危害公共安全。对该类案件的查处,对涉及燃气管道的第三方施工行为具有震慑作用,提高了项目建设、施工单位对燃气管道的保护重视程度。






